黃少澤冀藉《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通過 能加強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

 【專訪】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期望透過法案完善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制和執行機制,加強遏止嚴重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他又強調,澳門對警方截聽的監督和審批機制是全世界最高和嚴謹,若對法官審批不信任也沒辦法。

 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引介時表示,

 本澳的電話監聽制度由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一七二條至一七五條所規範,相關制度自一九九七年生效沿用至今已超過二十四年,從未修改。為完善現行電話監聽制度,以適切現時社會環境、犯罪形勢、通訊科技和通訊習慣,特區政府建議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並在二零一八年下半年進行了公開諮詢,充份聽取了司法機關、法律界人士、廉政公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澳門各大學法學院、電信業界等專業人士以及公眾的意見,諮詢期間持續澄清公眾對法案的疑問和誤解,最大程度凝聚共識,專業界別和公眾普遍贊成立法方向和內容。諮詢結束後,特區政府吸納意見進行深入研究,進一步完善法案文本。

 他又對法案進行介紹,稱法案建議維持原有電話監聽制度中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最後手段原則;同樣地,維持刑事警察機關必須先獲得法官命令或許可,才能進行通訊截取。同時也增加適用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等嚴重犯罪,以及一些除通訊截取外難以獲取證據的犯罪,例如電腦犯罪、透過電信實施的部份罪行,確保刑事警察機關能有效偵查相關犯罪。

 他表示,因應通訊科技發展和通訊模式變化,與時並進規範通訊截取的方法和內容。在保障權利方面,法案建議新設「通知」規定,在通訊截取結束後,如法官認定通訊的截取屬不正當,應向因此受損害的人作出通知。另外,法案建議訂定專門罪狀,明確規定刑事警察機關、電信營運者、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或其工作人員未經法官命令或許可作出通訊截取、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將透過通訊截取獲得的資料用作其他用途,均予以刑事處罰。而鑑於通訊截取的實施必須賴以電信營運商、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配合,法案建議訂定相關合作和保存義務。

 黃少澤表示,隨着國家安全形勢加速複雜化、犯罪形勢日益隱蔽化,特別是即時通訊和加密通訊已普遍應用到犯罪活動之中,建立與時俱進的通訊截取制度已具有一定迫切性。他期望法案完善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制和執行機制,加強遏止嚴重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另一方面不斷優化制度,制定更嚴謹、明確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後處置制度,力求在打擊犯罪和保障基本權利間取得適當平衡,為居民基本權利構建更佳保障。

 立法會討論期間,不少議員關注如何在保護私隱和打撃犯罪之間取得平衡,林宇滔對法案投下棄權票,他認為法案中未有提及對居民合法權利,尤其私隱權是否有適當、合法和可查詢的機制保障,以及若出現非法監聽行為,居民有何明晰的申訴機制等,希望細則審議中有更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