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提醒須依新法申請牌照續期 否則牌照可以被取銷

 【特訊】自二0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第八/二0二一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正式生效,法律訂明註銷同類場所牌照的情況。市政署提醒各飲食及飲料場所持牌人須留意新法的相關規定,按牌照所示之應續期期間,主動向市政署提起續期申請,否則牌照可被註銷。

 現時,市政署發出的飲食及飲料場所牌照受第一六/九六/M號法令所規範,根據有關法令第三十一條「執照之失效」指出,倘飲食或飲料場所關閉一年或一年以上,或執照在連續兩年內不提出續期申請,將導致其牌照失效並取銷。而明年起,根據第八/二0二一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對上述條文作出了修改,規定「執照有效期屆滿仍未提出申請續期」、「場所不符合發出執照時所依據的要件或條件,且未於發出執照的實體指定期間內作出糾正」等八種情況,市政署可依法提起程序註銷飲食或飲料場所的牌照。

 另外,如場所已獲市政署發出的飲食及飲料場所牌照且其設於以下地點,於法律生效後,將由市政署移交旅遊局監管:一、場所設於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二、場所設於作合適用途的非屬酒店用途都市房地產內的酒店場所內;三、如場所所處的都市房地產更改為屬酒店用途。除上述地點外,其餘第四組飲料場所及第五組飲食場所仍由市政署發牌及監管。

 有關修改內容,市政署已製作圖文包並上載至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專題網頁,可瀏覽以下連結www.iam.gov.mo/showfile.ashx?p=onestop/doclib/637746714359480.pdf,亦可親臨中華廣場二樓一站式發牌服務櫃檯索取宣傳小冊子,查詢可致電市民服務熱線二八三三七六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