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諮詢會上出席者關注文本中沒有罷工權條文 黃志雄:立法應結合澳實際

 【特訊】勞工局長黃志雄重申,「工會法」立法是結合澳門實際情況,因應整體利益出發,制定適合澳門自身的法律。

 勞工局昨早假世貿中心五樓蓮花廳舉行最後一場「工會法」文本公眾諮詢會,有數十人出席。會上,主要意見仍是關注「工會法」諮詢文本中,沒有罷工權相關條文,認為立法的作用不大。

 黃志雄重申《基本法》、《勞動關係法》均有對罷工權作規範,「工會法」立法應結合澳門實際,因應整體利益出發,循序漸進,制定適合澳門自身的法律。

 就文本建議對於「行業工會」、「職業工會」、「企業工會」在協商資格及代表性方面,必須訂明受僱於企業的會員人數達到企業僱員數的一定百分比的工會,才具資格代表會員與僱主協商。有意見關注如涉及欠薪,會員又未達到比例規定時,是否工會就未能代表協商。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長陳穎芝解釋稱稱,可進行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報酬、工作時間、休假、職業安全與衛生條件等,建議會員人數需達到企業人數的一定比例,才能啟動集體談判。但若發生欠薪等涉及勞資糾紛,無須達到一定比例的僱員,工會亦可代表僱員與僱主協商,又或尋求勞工局依法介入處理。

 為期四十五日的《工會法》公開諮詢將於本月十四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