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件的後果
上周本欄提到,甲使用其父親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報讀課程,並冒充父親的身份填寫資料,甲的行為除可能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使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罪」外,也可能觸犯「偽造文件罪」,今天會為大家介紹「偽造文件罪」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典》第二四四條「偽造文件罪」的規定,任何人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例如甲為使用政府資助免費修讀課程),而製造虛假文件,偽造或更改文件,濫用他人簽名(例如甲冒充父親的名義在報讀文件上簽名)以製作虛假文件,又或使法律上的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的行為,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此外,並非只有親身偽造虛假文件的人才觸犯「偽造文件罪」,上述法律亦規定,使用由他人偽造的虛假文件的人,同樣觸犯「偽造文件罪」,並處以相同的刑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偽造的文件屬於「特別價值的文件」,例如是公文書、身分證明文件、密封遺囑、郵政匯票、匯票、支票等文件,行為人更會觸犯《刑法典》第二四五條所規定的「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刑罰可被判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二四四條及第二四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