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非高等教育綱要法及高等教育制度法案獲一般性通過 歐陽瑜:配合實現四方面政策

 【專訪】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及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法案。藉此對現行的《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及《高等教育制度》法律作出若干修訂,以配合實現四方面的政策。

 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昨列席立法會引介有關法案時表示,實現四方面的政策:

 (1)將教育範疇內的高等教育基金、教育發展基金及學生福利基金整合為一個自治基金資源整合、精簡架構是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標。在原高等教育局與原教育暨青年局本年2月合併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基礎上,有條件將教育範疇內的高等教育基金、教育發展基金及學生福利基金整合為一個自治基金。

 鑑於教育發展基金及高等教育基金的法律基礎分別源於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及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故上述三個基金的整合須先修訂該兩項法律,然後再設立一個教育範疇新的自治基金,取代現有的三個基金,以便統一管理和提供教育領域的資助及學生福利。

 在本法案的基礎上,政府將以補充性行政法規設立一個新的自治基金,全面統籌及協調在高等教育及非高等教育範疇,向教育機構、相關團體及個人提供的資助及學生福利,以期產生精簡架構、協調分配的效益。

 (2)理順及明確教育界別法人確認及相關工作的負責實體

 《選民登記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育委員會須就教育界的法人確認提供意見,而現時高等教育委員會與非高等教育委員會並存,因此,不利於清晰及妥善執行《選民登記法》規定的相關工作。

 為有效理順及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實體,在原教育暨青年局及原高等教育局已合併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基礎上,政府擬將高等教育委員會與非高等教育委員會合併為單一的教育範疇諮詢組織。由於第9/2006號法律載有相應於現時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條文(第五十二條-教育委員會),故須先廢止第9/2006號法律此條文,繼而通過行政法規設立並規範涵蓋高等教育及非高等教育的諮詢組織,以取代現有的高等教育委員會及非高等教育委員會。

 (3)調整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對高等教育制度的適用

 因應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及其補充法規的先後出台,如《素質評鑑制度》(包括院校評鑑及課程評鑑)、《高等教育規章》及《高等教育學分制度》等,本澳高等教育法律體系更為全面及完備。

 經第26/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已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生效,此通則與高等教育制度法例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協調,因此,有必要修改《高等教育制度》以配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特殊情況。

 因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特殊性,法案在現行第10/2017號法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基礎上,規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可不具有一般公立高等院校具有的行政及財政的自主權,以及規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可在專有法規中就若干方面的事宜訂定特別規定。

 (4)為配合公立高等院校的發展而豁免屬特定機構的公立高等院校在科研開支方面須遵守的特定財務限制

 法案建議在《高等教育制度》賦予一般公立高等院校具有財政自主權的基礎上,容許屬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所指的特定機構的公立高等院校,其科研開支豁免遵守該法律關於開支不得超過預算金額及必須已作預留的限制,但前提是有關科研開支能透過該院校的可動用財政資源承擔;目的在於創造條件讓具潛力的公立高等院校,在特定用途的財務運用上具有較高的靈活度,配合推動產學研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