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珠海口岸出入境者需持七日內核檢陰性證明 澳調整與珠港出入境措施

 【特訊】珠澳聯防聯控澳方工作組接珠海方面通知:根據當前疫情防控需要,經珠澳聯防聯控機制協商一致,自二0二一年十一月廿三日一時起,經珠澳口岸入境(珠海)人員需持七日內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現有(珠海)出境疫情防控措施保持不變。

 珠澳聯防聯控澳方工作組提醒各位市民及旅客,須配合珠澳口岸的防疫措施要求。

 又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昨日宣佈,因應疫情防控需要,衛生局根據第二/二00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及第一三一/二0二一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要求,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廿三日早上一時起:一、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須在登上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交通工具時出示採樣日後七十二小時內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未能出示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二、廢止第一八/A/SS/二0二0號衛生局公告。違反者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有入境前十四天內香港旅居史的人士,仍須按經第五二/A/SS/二0二一號衛生局公告修改的第四八/A/SS/二0二一號衛生局公告之要求接受醫學觀察。此外,按照衛生局最新修訂的127.CDC.NDIV.GL.2020號技術指引,病毒核酸檢測結果證明須為由醫務專業人員進行或監督下採樣的樣本。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並宣佈,因應新冠肺炎的疫情,衛生局根據第二/二00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自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早上一時起,所有擬由澳門出境登上民用船隻前往外地的人士,須出示採樣日後七天內核酸陰性檢測證明。若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