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七月上環暴動案  二十人罪成候判刑

 【香港中通社十一月十三日電】前年七月香港上環爆發衝突,案件十三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二十人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押至十二月四日判刑。本次是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頒下判詞後,首宗引用案例判刑的案件。

 前年七月二十八日晚,二十四人被控在上環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一帶參與暴動。法官陳仲衡裁決指,當日中環遮打花園集會開始不久,已有示威者往西環方向出發,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到傍晚,示威者行徑明顯地和持續地變本加厲,有人運送物資往示威者防線,敲打物件營造對峙氣氛。當日傍晚六點,當警員被鐳射光射中眼睛,非法集結已演變成暴動。

 法官根據被告的行為及衣著,裁定二十人以主犯的身份參與現場的暴動,逐一列出行為:有被告站在最前排與示威者一同後退,向警方防線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者;有被告則守衛載滿磚塊的車,法官指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部分被告同時被裁定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成。

 這次是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頒下判詞後,首宗有裁決的暴動案。法官引用終院判詞指,被告人身處現場並透過行動提供鼓勵,都可以因參與暴動而被定罪,連同早前一名已認罪的被告,案件共有二十一人被定罪,另有三人暴動罪不成立。案件押後至十二月四日判刑,期間二十一名定罪被告須還押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