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三八/二0二一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該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增設在公共實體間合作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履行仲裁員職務、在政府間或區際合作範圍內履行代表職務,以及傳統商販的逗留特別許可;調整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規定,特別是取銷現行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一百八十日內仍可辦理續期之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性安排。
第一六六/二0二一號行政長官批示,指定受第三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監管實體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名單載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上述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一六七/二0二一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當中規定年滿十八歲的非居民入境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團成員尤其在食物、住宿、醫療衛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適當資源,有關金額將按逗留的天數釐定,例如逗留不超過七日者,最少澳門元五千元;逗留七日以上但不超過十四日者,最少澳門元一萬元等。上述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六八/二0二一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古樹名木保護名錄》,載於該批示附件,並作為該批示的組成部份。上述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