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首場公眾諮詢會上商界代表質疑只維護僱員 勞方亦非完全同意諮詢文本內容

 【專訪】《工會法》現正進行公開諮詢,昨日舉行首場公眾諮詢會,多名商界團體代表質疑諮詢文本條文只維護僱員,未能平衡勞資雙方利益,工聯多名立法議員均贊成工會法,不過也並非完全同意文本內容。

 是次公眾諮詢會昨日下午假世貿蓮花廳舉行,約七十人出席,其中不少是代表僱主的資方代表,勞工界方面,工聯多名立法議員亦有出席。

 勞工界的議員李靜儀表示,不應對公務員、公用事業機構和醫療人員等參與結社和工會設限,強調工會不只有爭議權,亦提供培訓和促進職安健等。諮詢文本雖有提及容許建立聯合會,但集體協商權利似乎只限於三類工會,建議加強聯合會參與集體協商或會員服務方面的權利,又建議對已成立的僱員社團須設過渡規定,令其登記成為合資格工會。

 有商界團體代表提出,諮詢文本條文只維護僱員,未能平衡勞資雙方利益,更代表質疑若出現勞方誣告僱主如何處理,例如,惡意鼓吹罷工會否有刑責。亦有列席的市民認為,澳門勞資關係和諧,反對設立工會法,質疑只為保障各工會組織團體,屬有政治目的。

 勞工局局長黃志雄表示,須謹慎考慮公共行政人員行使工會權利的範圍,以確保公共行政人員的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能取得平衡。經參考比較法資料,認為適宜對公共行政人員行使工會的權利設適當的規範。他又稱,考慮到醫療、供水、供電、電信、集體運輸等職業的僱員,其提供的服務關係民生的重大公共利益,相關服務有必要持續有效運作,以確保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建議對相關職業僱員的工會權利作適當規範,以免影響公共秩序及居民的生命安全。但僅限於對他們行使工會權利作適當限制,並不妨礙其組織參加團體,因此其結社權仍有效保障。

 就有意見關注外僱工會法,諮詢文本沒有提及罷工問題。

 黃志雄回應稱,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而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相關的的權利和自由。

 至於罷工問題。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回應稱,當集體協商符合法定條件,僱主有義務與僱員進行協商,經協商後雙方要遵守協議規定,之後工會一年或兩年內不能再提出協商。又表示,罷工並非輕易可以提起的程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都是最後的手段,即使談判不成功,亦會有當局介入調停。現時本澳有超過九成的勞資糾紛個案都可以通過勞工局協調解決,日後增設集體協商制度,為僱主及僱員提供多一個溝通協商的渠道而已。

 黃志雄又表示,工會法作為勞動範疇的重大立法項目,備受社會關注,諮詢期開始至今,社會各界已有不少人就諮詢文本內容發表意見,並希望大家繼續積極提意見,盡量完善文本。

 為期四十五天的工會法諮詢期至下月(十二月)十四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