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稅務信息交換」及「稅務法典」兩法案 立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

 【專訪】立法會昨日繼續舉行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五/二0一七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案;及《核准〈稅務法典〉》法案。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立法會引介《修改第五/二0一七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案時表示,是次修改是旨在配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有關專項及自動稅務信息交換的最新國際標準,使澳門特別行政區能在具有同等法律基礎之下,履行稅務信息交換的國際合作義務。

 他稱,該法案主要建議對《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中有關「專項信息交換」及「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的規定作出修改。

 在專項信息交換方面,為確保本澳主管當局能獲取備存信息,進行有效的信息交換,建議將信息交換的範圍涵蓋至退休基金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管理實體所擁有的信息。另一方面,為配合國際標準的要求及鄰近國家及地區的做法,建議廢止本澳只能提供自收到請求的當年及之前五個稅務年度內所涉的信息作專項交換的規定。

 至於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方面,主要建議修改內容包括︰

 (一)所有開設新金融帳戶的客戶,不論新客戶抑或是原有客戶,均須按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自證證明或相關文件;

 (二)金融機構須於指定期限內保存收集信息的程序所倚賴的證據和採取步驟的紀錄;

 (三)引入防止規避第二一一/二0一七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義務的規定;

 (四)針對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的違規行為增設行政處罰規定。

 對於新增有關行政處罰建議的修法內容,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此項修改內容主要考慮到現行《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律及相關《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指引已實施超過三年,本澳金融機構已適應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的執行操作,故此,對現時未作處罰規範的有關行為,有必要按照全球論壇標準制定處罰規定,設立相關的行政處罰規範,以便進一步完善本澳的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讓本澳更好地履行作為全球論壇成員的義務,並提升國際形象。

 關於《核准〈稅務法典〉》法案,李偉農表示,該法案的主要內容及立法目的為:

 (一)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制度更為明確及清晰。

 本澳現行稅務制度主要由七十年代逐步建立,因確保公共財政收入開徵稅項的需要,採用單行稅務法律的方式進行立法,例如《營業稅規章》、《所得補充稅規章》、《職業稅規章》、《印花稅規章》等,未有統一的稅收概念、稅收原則等整體性並貫穿整個稅務法律關係的稅收規範,故此,有必要在系統疏理之後,將稅務法律關係作出明確及清晰的規範。

 另一方面,法案亦統合現行單行稅務法律的規定,清晰界定稅務法律關係上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制定在稅務程序、稅務訴訟程序及稅務執行程序中應遵守的原則及步驟,在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收的同時,亦充份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國際稅收標準相適應的現代稅務制度。

 為了配合國際最新稅收標準及全球其他司法管轄區關於稅務方面的規範,促進及實現澳門特別行政區稅務制度的現代化,確保特區具能力履行其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稅務法典》引入了一系列與國際稅務相關的概念及規定,例如稅務居民、常設機構、轉讓定價等概念及規定。

 (三)改變目前在追討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款及其他債務仍然參照適用葡萄牙《稅務執行法典》這一在法律適用上不理想的狀況。

 《稅務法典》明確訂定稅務執行程序,以及可予採用的各種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款及其他債權獲得滿足的執法手段,包括對結欠特區債務者的不動產進行查封及將之變賣等,在具有明確的本地法律規範之下,將改變目前仍然參照適用葡萄牙一九五0年《稅務執行法典》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