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5日電】(記者張素)2020年1月1日0時起,長江「十年禁漁」。然而仍有人員大肆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11月5日發佈的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典型案例披露相關內容。「案例二」中,被告人羅某、羅某祥于2020年5月31日相約到位於雅安市雨城區嚴橋鎮新祥村的「周公河珍稀魚類省級自然保護區」內,採取毒魚的方式捕魚。「案例三」中,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陳某寶、萬某祥為銷售牟利、食用目的,相約駕駛皮划艇沿長江到位於主航道以東的潛洲島附近捕魚。
「要更好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全社會自覺遵守法律,護衛長江生態環境的意識。」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在答問時說。
案情顯示,羅某等人的行為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157元(人民幣,下同),造成魚類資源損失16628元。法院判決認定羅某、羅某祥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而在「案例三」中,法院判決認定陳某寶、萬某祥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二人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連帶承擔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修復費23000元和專家評估費3000元。
最高檢此次發佈案例,也是中國多個部委共同部署開展為期3年的「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的縮影。數據顯示,這項行動自2020年6月開展一年來,長江沿岸14省(市)檢察機關共起訴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別上升120.4%和104.5%。
從犯罪人員構成看,涉及轉產漁民的案件佔比相對較少,非漁民非法捕撈案件佔絕大多數。其中,一些人受利益驅動偷捕,他們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手段隱蔽,有完整的捕供銷利益鏈條。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稱,發佈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指導各級檢察機關用足用好法律規定,準確把握刑事政策,更好推動專項行動深入有序開展。檢方同時建議,長江漁業生態保護,不僅要禁止捕撈還要管住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