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染新冠病毒至少兩個月後並取得痊癒證明者 方可登上來澳民用飛機

 【特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昨日宣佈,因應疫情防控需要,衛生局根據第二/二00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和十四條的規定,由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零時起(以當地登機時間計),曾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士,於發病或首次新冠病毒檢測陽性至少兩個月後並須取得新冠病毒肺炎痊癒證明,方可登上前來澳門的民用飛機,此一要求不妨礙其他防疫要求。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內蒙古自治區的疫情變化,衛生局根據第二/二00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自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零時起,所有於十月十六日或之後曾經到過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的入境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至離開當地後十四天但最短不少於七天;離開當地已超過十四天的入境人士,所出示核酸陰性檢測證明,須為離開當地十四天後採樣者。而所有曾經到過上述地方的已入境人士,其健康碼將變為黃碼及須接受自我健康管理至離開當地十四天為止,期間須在開始措施的第一、二、四、七、十二天接受最多五次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免費核酸檢測預約連結為https://app.ssm.gov.mo/mandatoryrnatestbook。核酸檢測結果不會上載至澳門健康碼亦不可作為出入境用途。如需將核酸檢測結果在澳門健康碼顯示,則須自費檢測。

 應變協調中心提醒,十四天內曾到過以下地區的人士,須在入境時或其他須出示時在澳門健康碼上如實作出相應申報及接受相應的防疫措施,離開當地二十一天內出現任何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疑似症狀人士須立即就醫及接受核酸檢測:

 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瑞麗市;

 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阿拉善盟、錫林郭勒盟、呼和浩特市(十月十六日或之後);

 甘肅省:嘉峪關市(十月十四日或之後)、蘭州市(十月十四日或之後)、張掖市、酒泉市;

 陝西省:西安市(十月十五日或之後);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十月十六日或之後)、吳忠市(十月十八日或之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貴州省:遵義市(十月十五日或之後);

 北京市:昌平區(十月十六日或之後)。

 應變協調中心呼籲,市民前往外地應注意做好防疫措施,留意當地疫情發展。在抗疫常態下,仍須堅持戴口罩,嚴格執行各項防疫措施,保持距離,避免人流聚集。同時,強調應在現階段有序地預約接種疫苗,疫苗可有效預防新冠病毒肺炎,有效減少自身感染、重症和死亡風險,築起免疫屏障,保護自己及家人。同時,即使已接種疫苗,亦應避免前往高風險地區,如必須前往,應在完成接種疫苗後十四天,待身體產生足夠的免疫力後才前往,以減少感染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