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欄為大家介紹了,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企業,如符合第一/二0二一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所規定的要件,可向財政局申請稅務優惠。那麼,有哪些稅務可獲優惠?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根據《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四條規定,稅務優惠包括以下五種:
一、財產移轉印花稅
豁免以有償方式取得用作自身經營用途的非屬居住用途的不動產的財產移轉印花稅,每一申請者只能對一個不動產享有豁免。
二、房屋稅
上述所指的以有償方式取得用作自身經營用途的非屬居住用途的不動產,豁免自取得當年起計五個年度的市區房屋稅。
三、所得補充稅
豁免繳納自申報有可課稅利潤年度起計三年內的所得補充稅(但以源自科技創新業務的收益為限,並將該業務的收支單獨列示)。
四、自申報有可課稅利潤年度起計三年內,獲分派利潤或股息的股東或股份持有人就相關利潤或股息亦適用第三點的規定。
五、僱員職業稅
所聘用從事行政管理及科技研究發展工作的僱員,自有關申請獲批准起計三年內,享有相關年度兩倍的須課徵職業稅的收益的豁免限額。
順帶一提,根據《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八條的規定,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如經分析認定申請稅務優惠的企業是以科技創新業務為主要業務且滿一年,委員會須自認定當年起計的第四年內,對獲稅務優惠的企業所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情況及事實進行複核,並發出具約束力的複核意見書。如發現獲稅務優惠的企業不再符合取得稅務優惠的要件,財政局具職權終止有關企業享受獲批的稅務優惠,該企業亦須繳回當時獲豁免的「財產移轉印花稅」稅款,以及不符合稅務優惠要件期間獲豁免的「房屋稅」、「所得補充稅」及「僱員職業稅」的稅款。
此外,如獲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的不動產自給予豁免之日起計五年內移轉或作其他用途,有關豁免亦會失效,獲稅務優惠的企業須在作出有關行為前繳回當時獲豁免的「財產移轉印花稅」稅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二0二一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