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行政會完成討論 住宅租予旅客即屬非法旅館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三/二零一零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隨着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為完善有關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修改第三/二零一零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

 法案修改非法旅館的定義。規定入境本澳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旅客,僅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如住宅單位的業主將有關單位出租予上述人士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則會定性為非法提供住宿,但屬高等院校、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基於學術、宗教、慈善、體育或文化活動而提供住宿的情況除外。同時加強對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以及網上預訂酒店或旅館平台的監管,並就有關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又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如業主向當局舉報個案,且該業主沒有參與經營非法旅館,當局可豁免「封屋」及斷水斷電的措施,或者縮短實施這些措施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