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儀問政府對於收入「唔高唔低」居民 會否為他們解決住屋難題

 【特訊】立法會議員李靜儀七月二十三日提出書面質詢,全文如下:

 住宿權被認為是人的基本權利,因此房屋問題是需要在社會基本權利保障的層面上處理的問題。實際上,政府近年尤其加大力度完善公共房屋政策和立法,採取了多項措施,以協助有實際需要的居民解決住屋問題,包括興建社會房屋和經濟房屋、提供補貼及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等,亦提出長者公寓及夾心階層房屋計劃,以更好解決居民的居住問題。

 但多年來,社會一直有部份經濟不算富裕的人始終被摒棄於政府的房屋支援網之外。日前,政府公佈開放新一期經屋申請,有月入一萬二千六百元的市民反映,現時和父親租住私人單位,每月租金六千元,一直儲錢希望能購買經屋,二0一三年開始申請但一直都未能上樓,今次經屋收入下限調升至一萬二千七百五十元,以至她無法申請,備受打擊,感覺被政府遺棄。可能當局會以為,這類收入不高的居民,將可透過申請社屋去解決,但現實上由於其多年勤奮儲錢,超出資產上限而無法申請社屋,雖然有逼切住屋需要,但亦十分無奈。

 居民的收入和資產價值,是衡量居民對經濟房屋是否具有實際需求的重要指標。政策原意是收入未達下限者可租住社會房屋;具有一定經濟能力,處於上下限範圍的居民可購買經濟房屋。但社屋申請下限等同經屋申請上限的做法令政策割裂,出現上述這種有一定積蓄但每月收入稍低於經屋下限線的人士,同時無法申請社屋和經屋的情況。

 事實上,根據《經濟房屋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行政長官訂定申請經屋的每月收入下限不得高於為租賃社屋訂定的每月總收入的上限,「不得高於」意味著可等於或低於社屋收入上限,這已經包含了放寬申請標準的可能性。但直至目前為止,當局基本上都以經屋收入下限劃一等於社屋收入上限的做法,甚至在疫情影響居民收入下跌時,都仍然推升經屋的收入上下限。造成的政策結果是,越來越多高收入的人士可以納入經屋的申請範圍之內,但卻有越來越多收入「唔高唔低」、有點積蓄而確有住屋需要的居民,因經屋下限線提高而再也無法申請。要強調的是,這些居民一直自食其力,希望透過購買經屋解決居住問題,亦不願意放棄努力、「迎合」低收入標準去爭奪社屋資源,但卻因這一條「冷漠」的下限線而令他們成為無法申請社屋、經屋政策又無能力購買私樓的「三無人士」,儘管問題過往曾多次反映,但政府卻始終無視他們的苦況,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為此,她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社會並沒有要求政府要一項政策包攬及處理所有個案,但對有實際居住需要的居民政府不能無視他們的苦況,政府認為上述這類收入「唔高唔低」卻因社、經屋政策不銜接而同時無法申請的居民有否實際居住需要?政府的房屋政策是否會為他們解決住屋的難題?

 二、政府為何堅持要將申請經屋收入下限等同社屋收入上限,而不考慮稍為下調經屋的收入下限線,讓這些「三無人士」都有一個申請經屋的機會?對於願意自食其力、收入「唔高唔低」的居民,是否可以在住屋政策上鼓勵他們向上流動而非客觀上推更多居民放棄努力去申請社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