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現時,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的規定,有意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企業主,必須先向房屋局申請發出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而該法律規定,有關准照分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准照和公司准照兩種,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申請這兩種准照須符合的要件。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是指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以營利為目的及以有償方式從事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管理業務。

 一、申請發給和續發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准照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 至少有一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

 2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3 按法律規定提供擔保。有關擔保金額須視乎所管理的單位數量而定,按照第二五/二0一八號行政長官批示,如所管理的單位數量為一千一百九十九個或以下,擔保金額為澳門元十萬元;如數量為一千二百個至四千九百九十九個,擔保金額為澳門元三十萬元;如數量為五千個或以上,擔保金額為澳門元七十萬元。

 4 具備適當資格。即申請者沒有出現《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五條所指的任一情況,例如被依法禁止從事商業業務;因違反商業業務企業主應遵守的義務而曾被科罰款等,就會被視為具有適當資格。

 5 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

 二、申請發給和續發公司准照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 上述第一點的第一-三項。

 2 公司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3 公司所營事業包括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

 4 公司資本不少於澳門元二十五萬元。

 5 公司及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具備適當資格。即有關人員沒有出現《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五條所指的任一情況,就會被視為具有適當資格。

 6 未被宣告破產。

 7 公司機關據位人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又或該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未曾為導致宣告破產的行為而負責。

 三、在准照有效期內,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須分別符合有關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

 上述兩種准照的有效期均為三年,且可按相同期間續期,但准照不得移轉。此外,持有准照的企業主,如轉讓商業企業或將其出租予他人,則打算繼續經營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企業主仍須持有有效的准照。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一二/二0一七號法律第三條至第六條,以及第二五/二0一八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