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法律制度》舉行首場公眾諮詢 有要求以技工代替工程師遭拒 日後訂定電梯規格須符歐盟標準

 【特訊】土地工務運輸局舉行首場《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眾諮詢會,十多名公眾出席。

 首場公眾諮詢會昨日下午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五樓多功能廳舉行,出席人士主要關注各關係方的權責、現有升降設備業界如何適應法律的實施,以及是否有足夠專業人士滿足市場需要等。

 有電梯業界提及聘請工程師成本高,可否以完成相關培訓的技工代替。工務局局長陳寶霞表示,現時在工務局登記的電機、機電和機械註冊工程師九百多人。

 工務局公共建築廳技術員陳偉雄稱,註冊工程師要負責所有技術責任,且須全職在電梯公司任職,他又稱雖然勞工局有開辦電梯相關課程,但技工不能取代工程師。

 有市民關注電梯規格,陳偉雄稱,日後配套行政法規會訂定產品規格須符合歐盟標準。

 特區政府正進行《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的草擬工作,期望透過制度化及規範化管理,包括由獲專業認證的人員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維修保養及每年一次定期檢驗,令升降設備的使用更有安全保障。政府代表指出,二0一三年推出的《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要求設備須由維修保養單位作恆常的保養、例行檢查及年度檢測,並由該單位自願張貼「安全運行證明書」。

 總結了「指引」的施行及實務工作經驗,《升降設備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明確將「維修保養」及「檢驗」作為兩項工作獨立開來,並由不同的實體負責,以確保檢驗工作的獨立性。同時,對兩個實體的資格及註冊等作出了要求及規範,包括必須取得相關業務的專業認證,以及對編製作出最低要求。

 文本亦建議規範設備的登記、維修保養及檢驗屬強制性,檢驗後的「檢驗合格聲明書」除須張貼於設備當眼處外,亦須向文本建議的監管部門土地工務運輸局申報。升降設備的責任人(如小業主、業主會或管理公司)亦須履行聘請維修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責任。須要強調的是,升降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並非新增事物,需要責任人、業界與監察實體重視和共同參與,以進一步保障使用者安全及設備質素。

 有關《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的資訊,已上載至土地工務運輸局專題網頁(https://www.dssopt.gov.mo/zh_HANT/elevator),包括諮詢文本、小冊子、諮詢會報名方式、意見表及圖文包等。市民可於網上填寫意見表,或以郵寄、親臨、傳真及電郵等方式交回意見表,政府歡迎公眾踴躍參與發表意見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