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藝珠海報道】經珠海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珠海國際仲裁院條例》將明(五月一日)正式施行,這是繼《深圳國際仲裁院條例》頒佈後國內第二部以仲裁機構為特定物件的地方人大立法。《條例》立足大灣區建設、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橫琴自貿片區建設的實際需要,總結珠海仲裁改革創新的實踐,借鑒國際及港澳的先進仲裁制度和經驗,搭建起了仲裁機構體制機制改革的框架。《條例》的生效實施,將推動珠海國際仲裁院在國際化、專業化、市場化方向上邁出關鍵性改革步伐,為珠海國際仲裁院進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公正高效服務大灣區商事主體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據了解,《條例》在現行仲裁法的框架下,創新性地規定了仲裁機制體制的改革內容:
一是確立了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分立和協調的治理模式。《條例》規定:「仲裁院建立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決策、執行、監督分立並有效銜接的治理機制」。傳統模式中,仲裁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存在著事業單位職能與行政職能混同、權責不清、仲裁機構發展動力不足的弊端,《條例》所搭建的新的治理模式,更加突顯仲裁機構的中立性和獨立性,更加符合仲裁機構運行的規律和國際習慣,進一步強化了仲裁機構作為獨立協力廠商公正高效裁決案件的制度優勢。
二是明確了理事會獨立運行的決策機制。《條例》規定:「理事由境內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關領域的知名人士擔任,其中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以及其他境外人士不少於三分之一」。條例還列舉了理事會對仲裁院重大事項的審議和決定權,如:確定仲裁院的發展規劃,審定和修改章程及理事會議事規則,審定和修改仲裁規則、調解規則、其他爭議解決規則等,突顯出理事會作為仲裁院決策機構的核心地位。
三是賦予了珠海國際仲裁院獨立的仲裁業務管理權和獨立的人、財、物管理權。《條例》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院依法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從而保障了仲裁辦案的獨立性。
四是建立了有效外部監督機制。《條例》規定:「市政府在仲裁院設立監督審計委員會作為監督機構,行使監督審計權。監督審計委員會獨立開展工作。監審長、監督審計委員會委員由市政府聘任。」《條例》還規定了審計監督委員的工作職責和保障機制。
五是引入國際化仲裁機制。《條例》在總結仲裁實踐和借鑒境外通行做法及成功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一系列國際化仲裁機制,推動珠海在仲裁領域率先嘗試接軌國際、趨同港澳的制度建設,有利於當事人在涉外以及國際的商事活動中選擇珠海國際仲裁院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其特點是高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高效便捷,程式靈活,專業化程度高,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能得到有效保護,仲裁裁決在國際上能得到廣泛的認可和執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商事主體對仲裁解決糾紛的機制體制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更高的要求,傳統仲裁機制已不能充份適應時代的需求,仲裁機構面臨著改革創新的壓力和動力,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要求仲裁機構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分離、有效制衡、權責對等的原則,對運行機制和具體管理方式進行探索改革,增強仲裁機構的活力,提升仲裁機構的國際競爭力。《條例》的頒佈,是對《意見》精神和要求的具體落實,賦予了珠海國際仲裁院新的責任和使命。
近年來,珠海仲裁委員會發揮地處大灣區腹地、毗鄰港澳的地緣優勢,與時俱進,不斷創新,仲裁事業得到長足發展,在制定國際化仲裁規則、探索臨時仲裁、推進互聯網仲裁等方面均走在同行業改革創新的前沿。隨著條例的生效實施,珠海國際仲裁院的運行機制體制將會進一步優化,仲裁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獨特作用和優勢將會得到進一步強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