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男涉高空拋物罪被刑拘
【中新社上海三月三日電】(記者李姝徵)記者三日從上海警方獲悉,近日,滬警方破獲一起高空拋物傷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警方表示,這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月十日,市民蔣女士向警方報案,稱自己經過某小區樓下時,被從高空扔下的一袋白色塑料袋砸中。女士被及時送往醫院,面頰傷口處被縫了多針,所幸未危及生命。二日晚,居住在該樓內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獲。到案後,於某對自己高空拋物的行為供認不諱。
警方表示,目前,犯罪嫌疑人於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因高空拋物而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消息亦時常見諸報道。根據一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拋物罪成為獨立罪名。
「以往在司法實踐中,對不以故意傷害或殺人為目的的高空拋物行為,均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處罰。」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趙旭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表示,該罪名的核心構成要件是,危險方法要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或實際損害結果。但該罪名顯然無法精確規制高空拋物行為,因為並非所有的高空拋物行為均會達到如此危害程度。
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李翔看來,將「高空拋物罪」單獨入刑,有望妥善解決以往在辦理高空拋物案件中難免出現裁量輕重、判決不一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