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關告訴權人的規定

 按照刑法規定,如果對於某些犯罪條文中寫明「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這類犯罪即屬「半公罪」),必須由具有告訴權的人向相關部門提出告訴後,方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哪些人有權提出告訴。

 根據《刑法典》第一零六條的規定,如屬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案件,被害人有權提出告訴,但另有規定者除外。被害人是指具有法律藉着訂定罪狀特別擬保護的利益的人(即合法權益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例如之前本欄提到甲因故意打破乙的花瓶(價值不超過三萬澳門元)便觸犯了「毀損罪」,乙就是該案件的被害人,因此,如果乙想追究甲的刑事責任,便須向相關部門提出告訴。

 然而,上述條文亦規定,屬符合法定情況時,某些人可就有關犯罪提出告訴。該等情況包括:

 一、如被害人死亡,而在死亡前未提出告訴,亦未放棄告訴權,告訴權則可由下列未曾共同參與相關犯罪的人依次行使:第一順位,包括未經法院裁判分居及分產的生存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被害人的子女、孫子女)、被害人所收養的人及與被害人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如無該等人,則輪到第二順位,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及收養被害人的人;如再無該等人,則輪到第三順位,包括被害人的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被害人的姪子女)。

 二、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或不具理解行使告訴權所及的範圍和意義的辨別能力,則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告訴權;如無法定代理人,則由第一點所指的人依次行使告訴權,但其中曾共同參與犯罪者除外。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任何處於同一順位的人均可提出告訴,而不論該順位的其他人有否提出告訴。例如,被害人死後,即使其生存配偶不提出告訴,但其子女仍可提出告訴。

 再者,如享有告訴權的人只有一人,但該人同時為犯罪行為人,正如以上所述,他不能行使告訴權,則檢察院尤其可基於公共利益的理由,開展相關刑事訴訟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零五條、第二零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