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行為的刑事責任

 上周本欄提到,法律對刑事責任的時效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今日繼續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刑事責任的追訴時效,一般是指由法律規定的、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至於追訴時效期間有多長,是會因應對行為人實施的犯罪可判處的最高刑期而有所不同。

 在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對追訴時效的期限作了以下五種的規定:

 以甲故意打破乙的花瓶為例,假如花瓶的價值不超過三萬澳門元,根據《刑法典》的規定,甲觸犯了「毀損罪」,該罪最高可判處的徒刑為三年,屬上表第四種情況,故有關刑事責任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追訴時效有期限外,上周在本欄中亦提及,由於「毀損罪」為「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犯罪,被害人亦須在一定期間內行使告訴權,否則一旦告訴權消滅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了)。

 假如花瓶的價值超過三萬澳門元,則甲觸犯了「加重毀損罪」,而該犯罪可被判處的最高刑期又會因應被損毀物件的價值或性質等情況而有所不同(如被毁損之物超過三萬澳門元,即屬巨額,則可判處的徒刑最高為五年;如被毁損之物超過十五萬澳門元,即屬相當巨額,則可判處的徒刑最高為十年)。由於上述兩種情況的犯罪,屬上表第3種情況,故有關刑事責任的追訴時效為十年。

 總之,追究刑事責任有時限,無論大家被人故意損毁財物,或者見到有人損毁財物,又或者遇到其他犯罪情況,最好的做法是立即報警或告知檢察院。(下)

 下周會為大家介紹刑事程序中,受害人如何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二百零六條及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