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二月十日電】(蔡敏婕 莫冠婷)《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十日發佈。該辦法稱,在粵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後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
廣東自二0一五年一月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六年來為七十多萬人次困難民眾提供救助。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救急難的作用,近日,《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重新修訂印發並施行。在全省範圍內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讓受助人在遭遇交通事故、突發急病、意外受重傷等緊急情況時,能第一時間實施救助。
上述辦法所稱的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該辦法首次明確將「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申請人,歸入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臨時救助緊急程序。
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其中,對於急難型救助對象,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後十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臨時救助人均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兩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