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案通過 修訂內容包含七個重要方面

 【專訪】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有議員關注假結婚,拒絕不受歡迎人士入境等問題。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日在立法會上引介法案時表示,非居民非法入境、非法逗留、非法工作或從事其他和旅遊目的不符的活動日益增加,有的甚至涉及犯罪活動,對澳門的公共治安及社會秩序帶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也使出入境執法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面臨重大的壓力和挑戰。而現行出入境法律法規實施至今已經超過十六年,很多現行規定與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執法需求不相適應,部份內容更與現實需求完全脫節,因此,很有必要作出適當的修改和調整。

 他稱,《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包含多項修訂內容,其中,最重要的幾個方面:

 一、參照國際通用做法,法案明確規定,出入境管理部門有權收集及查核生物元素,以便有效識別虛假身份,更好地預防和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亦有助於預防和打擊犯罪,特別是危險性較大的犯罪、恐怖主義犯罪及有組織犯罪等(法案第十六條);

 二、關於廢止逗留許可的理由方面,法案建議將現時法律規定的非居民「因重複進行違反法律或規章的活動,尤其作出有損居民健康或福祉的活動,而明顯與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目的不符者」可被廢止逗留許可進行分拆,表述更加清晰和容易執行,從而確保澳門的公共治安及秩序,以及有效管理非居民在澳門的逗留(法案第三十五條);同時,法案第二十一條作出規定,非居民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如無特別聲明均為旅遊及等同旅遊的目的,一方面將現行制度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另一方面亦為以「明顯與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目的不符」為由廢止逗留許可提供依據和參考;

 三、當以有關人士曾實施或預備實施任何犯罪行為而拒絕其入境時,法案建議以更符合行政法的概念「重大理由」,取代刑事訴訟法的概念「強烈跡象」(法案第二十三條);

 四、為有效執行驅逐措施,我們建議在特定條件下中止計算六十日的拘留期間(法案第五十條),以及可以預先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的旅行證件,以防止他們聲稱遺失證件或故意將證件損毀,拖延驅逐程序(法案第五十三條);

 五、對於非居民在澳門所生的子女,現行法律並沒有規範,法案擬堵塞漏洞,規定孩子的父母親必須適時為他們辦理旅行證件並通知出入境當局(三十一條);

 六、為更好地管控非居民,建議規定酒店場所經營人需在十六歲以上非居民(特別逗留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證持有人除外)入住及離開酒店的廿四小時內,將所登記的資料通知出入境當局(法案第六十條);

 七、現時非居民如非法入境將被驅逐出境及禁止入境,非法出境則沒有規定;而對於居民,無論是非法入境或非法出境均沒有罰則。為確保有效及全面地對出入境人流作出管控,我們建議將非法出境及非法入境行為訂定為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罰款(法案第八十九條一款一項);

 刑事制度方面:

 擴大引誘罪及協助罪的範圍:延伸至非法出、入境,即不單是入境,引誘及協助他人非法出境也構成犯罪(法案第六十八、六十九條);

 關於不合規範僱用罪方面,建議將譴責的重點放在合同的履行上面,而並非如現行法律規定將重點放在合同的簽署上(法案第七十二條);

 將訂立某些欺詐性合同的行為刑事化:為達到在澳門居留或特別逗留的目的而結婚、造成事實婚假像、收養、訂立勞動合同(法案第七十七條);

 強化刑事政策,將某些為協助及收留提供便利的單獨行為刑事化。這些行為為社會所反感,為促成有關犯罪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往往因為目前未被刑事化,也算不上目前所訂罪狀的正犯或從犯,因而不能進行處罰(法案第七十一條);

 引入更有效追究法人責任的機制,特別是,擴大法人的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相關聯的民事責任,以及對法人擴大附加刑的適用。與現時規定不同,除不合規範僱用罪外,如出現法案規定的其他罪行,亦可追究法人的責任(法案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

 在一般性討論時,立法議員李靜儀、林玉鳳關注假結婚相關問題。黃少澤回應稱,按現行法律,對於假結婚的行為是以偽造文件罪處理,並沒有對應假結緍、假僱用的罪名。他稱,警方多年來處理的假結婚個案,由於犯罪構成不明確,加上司法官和檢察官對假結婚案有不同理解,因此入罪機會微。澳門參考葡國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假結婚等行為構成犯罪,令假結婚案未來更容易入罪。他又稱,法案建議屬虛假聲明或偽造文件,或以欺詐方式取得逗留或居留均屬無效,已取得的證件可被取銷。

 區錦新議員關注可拒絕不受歡迎人士入境問題,黃少澤表示,內部保安綱要法已有相關規定,寫入法案只屬法律配套,重申涉及內部保安和國家安全等問題,與全世界的出入境政策沒有不同。

 還有,法案建議當局可預先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的旅行證件,防止將證件損毀而拖延驅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