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行為損害保安部隊聲譽 便可能構成違紀行為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繼續審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審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新文本新增條文清晰人員在非實際執行職務時的違紀行為定義,若行為涉及損害職務尊嚴、間接影響有關機構聲譽等,均可構成違紀。他又引述政府代表舉例如人員醉酒是屬於私人生活,但醉酒後打人,行為損害保安部隊聲譽,便可能構成違紀行為。

 被問到新增條文是否與近期多宗休班警員違紀有關,黃顯輝引述政府強調,保安部隊對於人員的操守要求比一般公務員更嚴格,希望在現行處罰機制上具備更清晰法律條文。另外,文本建議保安部隊人員在任職期間犯下的違紀行為,即使退休後仍可被追責,追溯期為五年,但不涉及已退休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