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受害人的權利
特區政府一直高度重視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這一犯罪活動,除了於二零零七年成立了「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負責協調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開展預防販賣人口犯罪及保護受害人等工作外,亦於二零零八年制定了《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律。
當中,為了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並考慮到載於國際法文書中的規定及建議,因此,在該法律中訂出了受害人的一系列權利,當中包括給予受害人必要的社會及經濟援助,以及保障其獲得必需及適當的法律、心理、醫療、藥物及住宿等援助。具體規定如下:
(一)其所屬國家或地區的大使館、領事館或官方代表處會立即獲得知會;(二)在訴訟程序中,成為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三)按適用法例獲得所受損失及損害的賠償;(四)受適當保護;(五)在與其為受害人的販賣人口犯罪有關的措施進行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六)受法律保護,包括獲給予法律諮詢及司法援助;(七)如不懂或不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一種正式語言,在整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獲合適的翻譯員或傳譯員的協助;(八)如受害人獲證實缺乏經濟及社會條件,獲給予由社會工作局提供的社會援助,尤其是使其可返回其所屬國家或地區所需的社會援助;(九)完全免費獲得按經適當配合的三月十五日第二四/八六/M號法令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所提供的心理、醫療及藥物的援助;(十)有關販賣人口犯罪的訴訟程序及行政程序獲保密。(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六/二00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第六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