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公佈了第二二八/二0二0號行政長官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二二八/二0二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更名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是消費者委員會的機構,藉以促進及進行機構調解及仲裁。該中心具有以下職責:(一)管理消費爭議範圍內的機構調解及仲裁;(二)透過組織及贊助與消費調解及仲裁有關的宣傳、研究及深化活動,推廣及宣傳以替代性方式解決消費爭議。◇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