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校教師被撤職不可再投考公校教職 三常會指「私框」無同樣的禁止規定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會員昨日舉行會議,會上討論公校教師通則,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望政府解釋公校教師被科處撤職後不可再擔任或投考公校教師職務條文,指「私框」沒有同樣的禁止規定。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會員昨日上午繼續討論公校教師通則,有關法案建議公校教師被科處撤職,不可再擔任或投考公校教師職務。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稱,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公職人員在恢復權利後可再投考公職;亦有委員提出根據「私框」沒有同樣的禁止規定,希望政府解釋。
他又稱,委員會也關注法案多項內容,包括建議增設的教師合理缺勤條文,大部份援引現行公職制度,但有五種情況沒有吸納,如捐血、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接受獲派助學金的培訓活動等。
另外,委員會亦關注教師工作表現評核的補充性行政法規何時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