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前曾到新疆喀什、克州人士 今起毋須14天醫學觀察

 【特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消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新疆喀什地區、新疆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的疫情發展,決定根據第二/二零零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零時起,取銷在入境前十四天內曾經到新疆喀什地區、新疆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的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十四天醫學觀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