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獲立法會通過 承租人違反義務會被解除合同

 【專訪】《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中建議,法案同時建議承租人一年內違反合同義務達三次,又或在三年內違反合同義務達五次,市政署可解除合同。

 立法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點;

 一、賦予巿政署管理公共街巿的職權;

 為確保公共街巿的公共資源獲得合理運用,法案明確賦予巿政署管理公共街巿及監察攤位承租人經營業務的職權,有權採取各項措施維護公共街巿的秩序及衛生,以確保建立一個公平、合理及舒適的消費環境。

 二、引入以「公開競投」為主的分配攤位方式;

 改變現時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街巿攤位的做法,引入「公開競投」的分配方式,鼓勵及篩選合適的經營者入場;法案亦容許巿政署基於公共利益的例外情況下,以直接批給方式分配攤位。有關街市攤位分配程序及具體甄選標準將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三、明確每名攤販只可經營一個攤位;

 法案明確規定每名攤販只可租賃一個攤位,且不可同時持有小販准照;法案規定租賃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質,租賃合同的有效期為三年,巿政署擁有續約的主動權,可在合同期滿九十日前提議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及修訂合同條款。

 四、訂定承租人的義務及解除合同的情況;

 法案明確規定承租人須遵守租賃合同所定的義務,尤其包括繳交租金、持續及親身經營業務、遵守巿政署為管理公共街巿發出的指引等。若有違反,可被科處不高於一千五百澳門元的罰款;法案同時建議承租人一年內違反合同義務達三次,又或在三年內違反合同義務達五次,市政署可解除合同。

 五、訂定各項過渡措施;

 在公共街市及小販大樓經營、屬散檔准照或小販准照的持有人,可按新法規定簽署租賃合同;由於現時部份攤販年事已高,故法案容許他們於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選擇繼續租賃攤位或將合同地位轉移給特定的人士;對於同時租賃多個攤位的攤販,可以保留租賃一個攤位,並在指定期限內將攤位移轉給特定的人士;此外,法案還建議符合過渡規定的人士可於新法生效起計三年內,申請將攤位轉移;又或從滿六十五歲起計三年內,申請將攤位轉移給配偶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