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獲得通過 引入「自我保護義務」措施

 【專訪】《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列席立法會引介法案時表示,本澳現行的樓宇防火安全法律制度是由六月九日第二四/九五/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沿用至今已近廿五年。早已跟不上本澳社會日益發展的快速步伐,故有迫切需要對現行的樓宇防火安全法律制度作出適切的修訂,以回應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各種訴求,更好地保障公眾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他表示,特區政府經諮詢公共部門及業界團體的意見,及參考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制度,制訂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主要有八個新的內容︰

 一、擴大適用範圍。法案除適用一般樓宇之外,亦適用於特定的場地,即「由阻礙或限制人自由流動和疏散的圍牆、圍欄、金屬網或類似結構劃定的室外公共空間,但相關使用准照涵蓋的樓宇組成空間除外」。

 二、重新訂定職權。法案新增消防局具監管權限,並賦予其處罰職權,解決過往該局沒有法定權限的缺失。

 三、引入「自我保護義務」的措施。法案訂定樓宇、其部份或場地的所有人及其他佔有人或持有人負有自我保護的義務,尤其須承擔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並負有其相應的義務,如:針對特定級別的樓宇,所有人應確保透過合同方式聘用合資格企業,以提供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保養和維修服務。

 四、填補防火安全技術規範漏洞及性能化設計的特別規定。法案規定公共當局在審批准照申請或圖則時,可援引國際上或國家所採用的建議及標準規則,以彌補澳門特區防火安全技術規範的漏洞,以及基於樓宇或場地的特殊性而允許採用性能化設計。

 五、專業計劃的核准程序。為確保較複雜的情況有更為嚴謹和完整的審批,法案建議允許消防局在審查防火安全專業計劃時,可借助合資格的第三方實體發出的專業意見來進行審批。

 六、訂定防火安全資格制度。專門規範技術員及合資格企業為執行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職務的註冊及責任制度,並由消防局進行監管。

 七、強化防範性及合法性監督措施。法案賦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及消防局局長可採取相應的防範及監督措施,如:禁制違規工程、中止安裝系統以及扣押違法存放的物品等。

 八、完善懲處制度。法案新增刑事責任,訂立違令罪,將行政違法行為分為極嚴重、嚴重及輕微三級,違法者可被科澳門元二千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如屬法人,罰款則可提高至澳門元八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