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港澳台學習人員辦事程序 教育部取銷兩項「學習證明」

 【新華社北京十一月十八日電】記者十八日從教育部了解到,為簡化在港澳台學習人員辦事程序,便利在港澳台學習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和生活,教育部決定取銷《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

 教育部明確,自二0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取銷《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不再受理開具申請。二0二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時前已提交申請的,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根據在港澳台學習人員意願提供相應服務。已經受理但開具時間晚於二0二一年一月一日的,《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仍然有效。

 《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取銷後,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在港澳台學習人員提供的港澳台院校錄取材料、港澳台院校頒發的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港澳台院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學習進修證明材料或在港澳台學習人員自願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等認定人員身份和經歷,可通過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出入境信息、行程票據等確定在港澳台地區學習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