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黃翰寧十月九日回覆立法議員梁孫旭九月十一日書面質詢,全文如下:
「關於網上帳號和虛擬物品的繼承問題,法務局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所有屬於死者的財產,原則上都可被繼承,且並沒有限制財產的存在形式,即有形或無形的財產均可成為繼承標的。但亦作出了例外規定,包括按死者的意願,其可放棄的權利應隨其離世而消滅,該等權利便不會成為繼承標的。
至於私人和供應商之間訂定的網絡服務協議,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以及九月二十八日第十七/九二/M號法律所規範的合同一般條款制度的前提下,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如果供應商訂明有關帳號或虛擬物品,只有立約人方可持有或使用,而經立約人同意,則須遵守所訂立的合同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大部份網上帳號和存放虛擬物品的伺服器是在外地註冊,故處理有關澳門居民的繼承事宜,將可能涉及準據法的適用問題。雖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受被承人死亡時之屬人法所規範」,亦即有關繼承事宜的處理適用澳門特區法律,但並不排除外地對此有不同的規定,而有機會適用外地的相關法律。
另一方面,買賣虛擬物品及提供線上服務,屬新興消費模式中的遠程訂立合同的形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工作小組《由法務局牽頭,成員包括經濟局和本委員會)建議在法案中規範遠
程訂立合同的內容,包括消費者的資訊權及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
若進行買賣虛擬物品及提供線上服務的經營活動為澳門經營者,即有關消費法律關係是於澳門訂立時,將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建議的內容。
其中在向消費者提供資訊權中,法律工作小組已在法案建議引人在訂立遠程合同前,經營者須使用相應的電子途徑以清楚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合同所需要資訊,尤其包括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及合同履行模式的內容。同時建議引入消費者可享有自由解除合同權利,消費者可在訂立合同之日起計七日內向經營者提出解除合同,且無須說明理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亦建議,一旦經營者沒有遵守法案所規定的形式要件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有關合同將視為無效;而法案亦加入行政違法的規定,建議對違反在遠程訂立合同中提供資訊規定的經營者,行政當局可科處相應的行政處罰。
法案建議的上述規定,可更全面保障消費者作出決定前取得足夠及清晰的資訊,以更好地選擇合適的商品及服務,同時行政當局亦具職權監察經營者有關遠程訂立合同的規定的遵守情況,以加強相關規定獲遵守的程度。
此外,在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的過程中,已考慮加入防止格式化合同濫用的規定,要求清楚及準確訂定合同的一般條款,以及不在個別化合同內加人造成消費者損失的嚴重失衡條款,以加強消費者經濟利益的保障。
至於如進行買賣虛擬物品及提供線上服務的纆營者屬境外經營者,本委員會可將個案轉介至已有簽署合作協議的當地消費者組織。」
梁孫旭書面質詢如下:
一、在訊息時代,當居民越來越多地透過網上平台購買虛擬物品,並且使用雲端儲存的檔案和相片;就這些沒有實體,但具有經濟價值或紀念意義的帳號和虛擬物品,當人不幸身故後,現時本澳的法律法規能否保障後人能繼承先人的線上帳戶和當中的虛擬物品,並存取當中的檔案和相片?
二、當前訊息化、虛擬化已日益成為不少居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份,但對供應商的條款,居民實沒有任何的議價能力;就線上帳號和當中的虛擬物品,當局會否完善法律法規,以保護居民的財產和一旦身故後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