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責年齡下調 懲戒少年殺人犯下限在哪?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電】「中國當前的少年司法並不獨立,依附于成年司法,這是不合適、不公正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採訪時如是回應。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十月十三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個別下調,是其中最受關注的內容。

 這次調整,可謂是長久爭議後的「靴子落地」。最新一期《中國新聞周刊》刊文《刑責年齡下調:懲戒少年殺人犯的下限在哪?》採訪專家指出,在懲罰之外,對這類未成年人如何進行矯治教育,亟待細則落地。

 近幾年來,一個個有關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報道,使得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探討「出圈」。輿論的普遍傾向是,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其受到應有的懲罰。

 一些學者專家也認為,當前青少年所接收的信息遠超從前,認知能力提前、心理也相較過去早熟,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法律也對此做出過相關調整。二零一七年,《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周歲下調到八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從十六周歲降低至十四周歲。此前的一審稿階段,媒體報道,草案「擬在特定情況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從「特定」「特別」「個別」接連三處限定中,可以看到立法機關慎之又慎。

 而另一方面,華東政法大學博士何鑫、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曹俊華在一篇合著論文中指出,針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建議,中國學界大多持反對或者保持理性對待的態度,認為不宜或者至少應在充份調研考證的基礎上降低年齡。

 學者們認為有關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暴力化趨勢嚴峻的說法缺乏實證基礎;一味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會使得未成年人過早地進入刑事司法系統懲治的範圍,可能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發育。

 皮藝軍就認為,哪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不一定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少年是感性人,不如成年人理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其威懾效果可能不會很大。

 部份學者在探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要降低時,堅持不應該降低的普遍擔心,即年齡小的未成年罪犯有可能被「交叉感染」,催生監獄化犯罪人格。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長郭開元指出,十二到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罪犯,年齡小、可塑性強,對其進行的教育改造會與十四到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罪犯有所區別。這兩類未成年罪犯應該區隔開。有關專門矯治教育,刑法以及正在修改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需進行進一步的定義、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