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碩等17人涉黑案 汕尾中院終審宣判
【中新社廣州十月十六日電】(索有為 曾潔贇 史小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十六日通報,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六日依法對王元碩等十七人涉黑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對主犯王元碩涉案財產作出部份改為牟取判。
汕尾市陸河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受賄罪,串通投標罪,數罪並罰,判處王元碩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十六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宣判後,部份被告人提出上訴。
汕尾中院二審查明,二0一五年至二0一八年間,王元碩等人不正當利益,非法成立埔上村「青年理事會」,採用暴力或「軟暴力」方式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王元碩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公開阻擾政府和村委會徵地補償款發放工作,任意佔用埔上村長令山集體用地,多次糾集、要挾村民上訪鬧事,破壞基層換屆選舉使王元碩當選外湖村村委主任,強制向村民收取分田費用,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汕尾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王元碩等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對查扣的違法所得、個人財產等處置正確。但王元碩名下財產其中一處二00七年建成的廠房,屬合法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遂對該項財產作出部份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