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由澳門城市大學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夥伴)基地--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辦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夾心階層住房研究座談會」昨日召開。
城大協理副校長兼任中心主任葉桂平教授帶領研究團隊:社會工作課程主任吳雲峰、應用經濟學課程主任林德欽、法學院課程主任李洪江、創新設計學院課程主任周龍、城市規劃與設計課程主任李超驌、法學院助理教授呂冬娟、科研管理處處長盛劍及研究人員陳佩儀、肖明玉出席座談會。
葉桂平指到,本次諮詢文本也引起了坊間對於夾屋會否佔用經屋資源的疑慮,對此,他分析認為特區政府近年來已通過填海和收回閒置土地等方式獲得了一批可觀的土地資源,使得土地資源儲備有明顯增加,因此夾屋將在填海或收回閒置土地等上興建,應該不會和現已規劃好的經屋爭奪資源,而是能更好地平衡各階層居民的住屋需求,提高房屋供應效率。他強調,相關措施的落實關鍵在於政府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深入討論意見,恰當定義何為「夾心階層」,同時結合人口政策、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起草專項法律並細化推進。
吳雲峰指出,有關申請夾屋每月收入上限高於經屋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的資格要求,對於現時經濟環境下行下的澳門居民有一定壓力,建議政府以每年平均收入概念作為資產審查的考慮。對於「夾心階層」定義方面,吳雲峰認同「定義一」同時考慮經屋排序較後的澳門居民,但需要社會進一步討論切割的界線,建議參考鄰近地區經驗,可在計分排序加入,如長幼共住、新婚夫婦、生育子女及特別照顧者等優先政策,以回應社會不同結構的需要。
林德欽表示,在本澳的五個房屋階梯構想中,夾心階層住房作爲一個獨立於社會房屋、經濟房屋、長者公寓和私人樓宇的階梯,不宜與經濟房屋的申請資格相互重叠,避免其同時申請經屋和夾屋。此外,在申請夾屋評分因素的設計中,不宜簡單將「長期不在澳門居住」作爲減分項,而需結合申請者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加以綜合考量。
李洪江提出,方案重點在於如何定義夾心階層,應當限於真正符合夾心階層的人群,同時,他認為階梯房屋計劃的實行離不開法律依據,希望未來《夾屋住房法律制度》清晰規定夾屋的申請條件,與第十/二0一一號法律《經濟房屋法》和第十七/二0一九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相銜接,從而形成階梯房屋計劃的法律體系。
周龍認為,夾屋需要政府和社會資源的大量投入,是一長期動態過程,對此要建立完善的推出、管理和退出機制,更需有維護和更新機制。並且,夾屋作為政府主導建設的社會資源,鼓勵使用綠色建築標準與裝配式開發模式,做好周圍城市服務設施配套,既區別於私樓,又可作為建設示範,最大限度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體現澳門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思路。
李超驌提到,諮詢方案應進一步考慮本澳夾心階層群體對住房的多元化需求,嘗試探討租售結合的細化方案;並注重銜接城市規劃方案,注重社會房屋、經濟房屋、夾心階層住房、長者公寓以及私人樓宇在土地利用與空間上的混合,進一步保證項目建成後不同群體享有社會公共資源的平等。
呂冬娟則建議,首先要嚴控夾心階層住房的建築標準與建設品質。其次,相關政策的實施需要建立健全澳門本土的社會資訊網絡與征信系統,提高審查效率和節省審查成本。最後,應嚴格售後物業管理與服務,對房屋的商業用途和再次轉讓進行限制,完善住房保障法律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