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男暴動罪成判囚4年 是首宗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成案件

 【香港中通社九月二十五日電】(記者 阮曉)香港一名二十六歲男子,於去年六月二十六日激進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時,追打一名便衣警員,被裁定暴動和普通襲擊罪成;再加上早前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二十五日在香港區域法院被判處四年監禁。

 案件指,被告岑曉麟被控於去年六月二十六日在灣仔警署外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張金福。他曾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缺席法庭聆訊,法庭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警方在約1個月後尋獲拘捕他。

 本案是「修例風波」以來,首宗由被告否認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法官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分別被判處三年十個月及五個月監禁,兩罪同期執行;不依期歸押罪判處兩個月監禁,與前兩罪分開執行,三罪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法官郭啟安表示,在判刑時不應考慮政治因素,亦無意為政治爭議作出裁決。雖然被告涉及的暴力並不嚴重,且無人受傷,亦沒有預謀;但案發時大批示威者包圍警總,佔據道路、堵塞出入口及塗污外牆,影響警署運作,行為極具挑撥性及侮辱性。

 他強調,警隊作為香港的執法機構,包圍警總的行為屬嚴重衝擊法治,法庭要予以嚴重譴責。事件對社會公眾秩序造成滋擾,屬嚴重的暴動案件,判刑須體現法律維護社會公眾秩序的決心。

 郭啟安在最後的總結中稱,他於三年前在處理涉旺角暴動「楊家倫案」時告誡年輕人,勿因一時之勇以身試法;但三年後的今天,又要判一名青年入獄,他對此感到無奈。他重申,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崇高理想」而改變;並再次告誡年輕人不要因個人的政治主張及對社會不滿,而使用暴力「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