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在大廈等候升降機時遭疑人強吻撫摸 外僱涉性侵九歲女童被捕

 【專訪】治安警偵破一宗對兒童之性侵案件,拘捕一名外僱男大廈管理員。疑人涉嫌最少十多次性侵一名在大廈等升降機的九歲女童,包括強吻臉部,撫摸頭、肩及腹部。治安警接獲女童母親舉報後,經調查拘捕疑人,有人供稱因女童太可愛。

 涉案外僱姓何,三十歲,內地人,在氹仔柯維納馬路一大廈任管理員。他會被控相關罪名送交檢察院偵辦。女事主,九歲,本澳居民。

 案情指,疑人最近多次乘事主獨自在大廈等候升降機四周無人時,便行出管理處借故對她觸摸最少十多次,包括強吻臉部,撫摸頭、肩及腹部。

 女事主起初因年幼未加決絕亦感到害怕回家不敢出聲。至本月十二日晚,其母親向她進行性教育時,終說出被人觸摸的經歷。母親知悉後,即帶同女兒向司警報案,女事主記不起何時開始被性侵,只稱最後事發日是本月九日。

 治安警經分析鎖定目標,本月十二日早上在涉案何某工作地點,將他拘捕。疑人供稱女童太可愛忍不住。警方正調查有否其他人受侵害。

 關於近期兩宗性侵兒童案的處理通報

 又訊:早前,警方先後偵破兩宗涉嫌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並將兩名涉案人移送檢察院偵辦。

 首宗案件中,一名女童於本月初在休憩區玩耍時,涉案本地男子突然拉開褲鏈對女童展露下體,女童受驚並隨即由獲知情況的家人報警。經調查,警方揭發嫌犯過往曾因性裸露行為被法院定罪及處罰。

 鑑於嫌犯再次涉及性犯罪且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檢察院對案件加快偵查工作,並依據《刑法典》第一六六條第四款a項結合第一六五條的規定,以「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對嫌犯提出控訴,並將適時移交初級法院排期審理,一旦罪成,行為人可被科處至三年徒刑,且可依照法定情節加重處罰。

 該案嫌犯現時被採取定期報到及禁止接觸被害人等系列強制措施。

 另一案件中,一名男外僱涉嫌以贈送網絡虛擬遊戲道具及紅包為誘餌,誘騙多名男童拍攝下體照片後發送給該外僱,更涉嫌於誘騙某一受害男童在氹仔某公園玩電子遊戲期間,撫摸該男童腹部及下體;事後,男童告知家人並揭發相關性侵事件。

 調查期間,警方發現嫌犯的電子設備之內存有大量男童下體的照片及視頻。

 經初步調查,檢察院以觸犯《刑法典》第一六六條及第一七0—A條規定及處罰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對嫌犯立案偵辦,相關罪行可視情節分別判處最高至八年徒刑。

 目前,嫌犯已被依法採取禁止接觸被害人等系列強制措施,檢察院將對案件繼續展開進一步偵查措施。

 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社會的重要責任,為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於二0一七年修訂後的《刑法典》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作出性騷擾或性方面的暴露行為可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可處較普通「性騷擾罪」及「暴露行為罪」較重的刑罰,並可因法定情節加重處罰。

 檢察院高度關注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並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檢察院亦作出呼籲,倘發現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任何不法活動,請市民及時向警方或檢察院檢舉,以合力打擊相關犯罪並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