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申請國賠二千多萬元  家屬指賠償再多金錢亦賠償不了近廿七年冤屈

 【中新社南昌9月2日電】(劉佔昆李韻涵)在無罪釋放29天後,張玉環2日上午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西高院」)提交了合計2234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的國家賠償申請。

 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五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各項共計22343129元。

 當日上午,張玉環在向江西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時表示:「我還是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刑訊逼供人員的責任,是他們害我一生,從一個年輕小夥子坐牢,現在變成老頭以及重病在身。對後面的生活我不敢想像,還是要(靠)家人來照顧(我)。」

 此外,張玉環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即江西高院在媒體上公開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張玉環的哥哥張民強對中新社記者表示,申請2234萬餘元的賠償是合理合當的,但賠償再多的金錢,也賠償不了近27年的冤屈以及整個家庭受到的傷害。目前正在等待江西高院的受理及答覆。

 據張玉環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程廣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2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46.75元。

 程廣鑫認為,國家賠償不能將當事人的自由價值設定為社會普通成員在自由狀態下的「工錢」價值。賠償請求人是一年365天、每天24小時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于勞動時間,若以日平均工資的一倍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明顯不合理,有失公平。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進賢縣鳳凰鄉某村兩個男孩失蹤。次日,兩個男孩的屍體在村附近的水庫中被發現。警方經偵查,以張玉環為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終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張玉環于2017年8月22日向江西高院提交刑事申訴書。2020年7月9日,江西高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2020年8月4日,江西高院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