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賭霸」楊朱龍等26人涉黑案一審宣判不得假釋

 【中新社廣州八月三十一日電】(索有為 曾潔贇 彭思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八月三十一日通報,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當日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楊朱龍等二十六人涉黑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重婚罪等,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楊朱龍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得假釋。

 法院審理查明,自二00八年起,被告人楊朱龍以家族宗親為班底,招攬、籠絡社會劣跡人員,在汕頭市金平區、龍湖區開設賭場牟利,不斷積累資本、擴充成員,基本形成以楊朱龍為領導者、楊金雄等人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開設賭場,規模、範圍不斷擴大、延伸,楊朱龍指使組織成員在賭場內放高利貸、在賭場坐莊吃賠等,誘騙被害人參與賭博並「出借」賭資,借款後,該組織通過「以貸還貸」的方式逐步壘高被害人的債務,套取借款本息獲利,並多次因追討賭債毆打被害人,敲詐勒索、逼迫其簽訂高額還款協議。

 該組織盤踞在汕頭市金平區、龍湖區,為了非法斂財,多次實施開設賭場、非法放貸、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以被告人楊朱龍為首的犯罪團夥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楊朱龍依法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各成員及非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歸案後的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其餘二十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一年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