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保安綱要法」草案完成討論 重新訂定保安體系組成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九/二00二號〈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法律草案,法案將由立法會審議。

 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配合民防制度及保安部隊人員制度的革新,特區政府修改現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相應調整澳門內部保安體系的組織及運作性規定,確保法律對包括民防在內的本澳內部保安工作的指導性作用。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因應澳門民航局、澳門港務局、民政總署和澳門監獄的組織架構變化,更新有關部門、實體及其領導機關的名稱。

 重新訂定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取銷現時「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分類,統稱為「組成內部保安體系的公共機構」,以及更新法律對個別公共實體的提述。明確界定內部保安體系當中組成「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公共機構。

 因應將來民防聯合行動的領導和指揮體制的變化,修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的指揮官,同時修改與聯合行動指揮權相關的規定,使聯合行動指揮權的具體授予更具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