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解釋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 李家超稱多國有類似法例

 【香港中通社七月九日電】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九日表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列明的七項措施,有四項是現有法例,很多國家也有類似內容;同時符合《港區國安法》總則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

 李家超當日發表《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力量》的文章,稱實施細則賦予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權力,更有效履行其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措施時,既可有效達至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亦同時符合《港區國安法》總則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

 他表示,七項措施中,四項是現有法例已有的做法,只是使其適用於《港區國安法》的罪行,包括搜查處所;要求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及要求有關人士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物料。這些措施無別於現有法例現時的做法,大致上是將這些條文抄錄入實施細則內。

 李家超表示,由於國家安全涉及國家層面的複雜和敏感資料,細則要求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須由行政長官批准。這做法和很多國家由總理或部長批准的做法類似。另外一項措施是在條文適用的情況下,警方可要求在香港活動的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提交資料。多國(包括美國及澳大利亞)都有類似法例規管外國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

 他又指,這種做法在香港並非全新事物,現時在《社團條例》裡,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交資料,以履行其所需職責。

 文章又稱,在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網絡信息方面,很多國家,如德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都因不同公眾利益理由,訂立移除訊息或阻止公眾接達有關訊息的法例。

 李家超表示,每個國家均訂有法例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也是公民的義務。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份,香港有必要履行憲制責任,做好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