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一年內若發現消費品出現瑕疵 消保法案建議須在卅天內求償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繼續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法案中建議,如消費品出現瑕疵,或有「貨不對辦"情況時,自經營者交付消費品日起一年內,消費者可在發現消費品有瑕疵日起三十日內要求無償維修、更換、減價或退貨;若消費者沒在三十天期限內求償,則喪失求償權利。

 法案亦建議,經營者有舉證權利,如鮮活食品等易腐爛的消費品在交付後才顯現瑕疵,或屬正常損耗的消費品等,經營者可通過多方面反證,毋須承擔賠償責任。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委員會認同法案新文本條文較清晰,並清晰經營者和消費者應有的權利。他引述政府代表稱,未來法律出台前會做好普法工作,確保買賣雙方交易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