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榮妻子及女兒涉以優待條件 入職第四被告公司
【特訊】初級法院昨日繼續審訊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繼續聽取第二名廉署證人舉證,主要涉及張的妻子、第八被告葉安琪,以及張的女兒、第九被告張倩雯,她涉嫌於第四被告吳國壽名下的建築公司任職期間,以優待條件獲聘,並收取高於合理報酬的薪金。
廉署證人在庭上作證時稱,葉安琪在入職涉案公司前沒有固定工作,入職後不用到公司上班,正常澳門沒有一間公司會允許員工不用出勤,並可獲取固定薪金。而且葉安琪的工資較同公司副總經理、第六被告余淑華還要高,覺得是不合理。辯方律師則認為,葉安琪有相關的學位及工作經驗,曾於二00七年以月薪一點九萬元在一間建築公司任職,至二0一一年以一點五萬元入職吳國壽的公司,兼職工作是合理。
廉署亦發現,張倩雯在涉案公司任職期間多次以上課、探親等理由請事假,二0一五年曾請假三十二日,而她每月都會獲發額外的津貼或獎金,薪金亦較同職位、學歷較她高的另一名同事多五千元。在同一月份,張倩雯請假六天,獲發一千八百元勤工獎,而同事無請假,則沒有獲發獎金,張倩雯在工作上亦曾遇到有辦公室軟件操作困難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