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六月三十日電】(索有為 謝文思)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六月三十日通報,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三十日對被告人陳澤湖等十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尋釁滋事罪、串通投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組織賣淫罪、單位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以及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並罰,判處陳澤湖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四百七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一九九零年代後期開始,陳澤湖通過經營紙廠等積累了一定的經濟實力,開始涉足工程建設等領域。為取得非法影響及相關領域的強勢地位,牟取非法經濟利益,陳澤湖糾集社會閒散人員,通過行賄等手段拉攏腐蝕部份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提供庇護和幫助,有組織地實施聚眾賭博、收取「保護費」、組織賣淫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在肇慶市端州區涉賭、涉黃、工程建設等相關領域形成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惡勢力團夥。
二00九年後,其先後成立房地產開發、小額貸款等經濟實體,開始染指當地的農村土地資源開發、高利放貸等領域,以攫取更大的經濟利益。一方面其利用暴力威懾手段排擠打擊競爭對手,另一方面繼續通過行賄等手段拉攏腐蝕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和村幹部,逐漸形成了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行賄、串通投標、充當「地下執法隊」、敲詐勒索等非法手段攫取當地農村土地資源開發、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經濟利益,還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以陳澤湖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陳澤湖作為組織、領導者,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他成員應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責任。
其餘被告人分別被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二年,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