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勞動關係法》

 《修改第七/二00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律已於今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法律修訂內容主要有五項。上周介紹了有關產假日數由五十六日調升至七十日,以及產假報酬補貼措施的規定。本周介紹其餘三點主要修法內容。

 一、新增有薪休息時間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的補償

 修法前,法律沒有規定有薪休息時間(俗稱「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的處理方式,修法後,法律規定當休息日與強制性假日出現重疊,重疊當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亦即按當日為強制性假日休息,另僱主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安排僱員享受有薪休息時間。例如今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日)是重陽節,如果適逢當天是僱員的周假,那麼當日應視僱員休息了重陽節,隨後僱主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補回一日周假給僱員。

 二、修改在休息日或強制性假日工作後可選擇的補償制度

 (一)修法前,在休息日工作的僱員,有權在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息時間,並同時享有以下權利:

 1.對於收取月薪的僱員,可選擇收取額外一日基本報酬,而本次修法新增了還可選擇在三十日內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

 2.對於按實際工作時間(例如日薪或時薪)或按實際生產結果(例如按件數)計算報酬的僱員,除可收取工作當日的正常報酬外,另可選擇補一日基本報酬,而本次修法新增了還可選擇在三十日內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

 概括而言,修法後,月薪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後,可選擇「一日補休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兩日補休」。而其他方式收薪的僱員則除可收取在休息日工作的正常報酬外,還可選擇「一日補休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兩日補休」。

 (二)修法前,在強制性假日工作的僱員,有權在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修法後改爲三個月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但該休假可與僱主協商以一日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並同時享有以下權利:

 1.對於收取月薪的僱員,可選擇收取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而本次修法新增了還可選擇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

 2.對於按實際工作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計算報酬的僱員,則除收取工作當日的正常報酬外,還可選擇補一日基本報酬,而本次修法新增了還可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

 概括而言,修法後,月薪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後,可選擇「一日補休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兩日基本報酬」又或「兩日補休」。而其他方式收薪的僱員則除可收取強制性假日工作的正常報酬外,還可選擇「一日補休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兩日基本報酬」又或「兩日補休」。

 此外,修法後還新增了下列規定:

 上述具選擇性的補償制度,應由僱主與僱員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指定。倘由僱主指定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則該日期至少須提前三日指定。

 倘僱員因自身原因僅在休息日或強制性假日的部分工作時間進行工作,而並沒有完成一個整日的工作,則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的缺勤,有關補償均以僱員實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例如:僱員李生因身體不舒服僅在休息日工作了三小時即回家休息,則其僅按三小時的比例獲得休息日的補償。

 三、調升計算解僱賠償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

 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由修法前的澳門幣一萬四千元調升至澳門幣二萬一千元。按照法律規定,僱主以不合理理由解僱僱員,須按規定對僱員作出解僱賠償,有關賠償金額視乎員工的年資而定,例如年資為一年以上至三年的僱員,有權收取的解僱賠償為每年十日基本報酬。但有關解僱賠償金額不可超過員工基本報酬的十二倍,除非雙方另有協定更高的金額,否則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二萬一千元。換言之,被解僱的僱員目前最多可收取的解僱賠償為二十五萬二千元。(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七/二00八號法律及第八/二0二0號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