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春回應會否修改「樓花法」時稱 會深入分析有關建議

 【專訪】立法議員葉兆佳提出口頭質詢問及會否修改「樓花法」,使樓花預約抵押貸款的債權得到優先受償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時表示,由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修改須與現行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法律制度相銜接,以保持特區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因此法務部門將會深入分析有關建議,同時研究修改及完善「樓花法」及《民事訴訟法典》有關規定的可行性。

 張永春表示,第七/二0一三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樓花法)生效之後,對買賣樓花的監管有所加強,減少了在建樓宇「爛尾」情況的發生。按照「樓花法」的規定,預約買賣合同和預約抵押合同都可以辦理物業登記,這樣可以起到將樓花的法律狀況對外公示的作用。由於有關樓花的預約抵押合同,預約抵押權人(銀行)所擁有的權利並非是一項物權,而僅是一項債權,所有難以得到一般現樓單位抵押及登記的效力。

 他續稱,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質詢中所提及情況,即當有查封時,法院不會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七五五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以「具有物之擔保之債權人」的身份傳喚銀行,而且銀行也不會取得優先受償權。

 張永春指,樓花買賣和抵押是澳門比較通行的不動產交易方式,既然銀行或其他預約抵押權人向樓花購買者提供了貸款,並且根據「樓花法」的規定辦理了物業登記,已經對抵押權進行了公示,因此對銀行的抵押權提供更多的保障,例如規定優先於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的建議,值得重視及研究。由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修改須與現行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法律制度相銜接,以保持特區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因此法務部門將會深入分析有關建議,同時研究修改及完善「樓花法」及《民事訴訟法典》有關規定的可行性。

 另外,他又表示,特區政府有意加強監管樓花款和樓花銷售手法,並認為樓花款的監管需引入法律層面,因此進行了補充研究並已有方案,未來將就監管樓花款及樓花銷售手法將向公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