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近日發生一宗多名女學生被一男子「非禮」的事件,警方將涉案男子以性騷擾罪移送檢察院偵辦。
對於涉及性方面身體接觸的騷擾(俗稱「非禮」),二0一七年特區政府在修改《刑法典》時引入「性騷擾罪」,規範有關「非禮」的刑事責任。
性騷擾罪的構成要件
「非禮」行為如果同時符合以下要件,則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罪:(一)有關行為必須涉及身體接觸,包括觸摸或撫摸他人身體,又或用任何物件接觸他人身體。(二)有關接觸是在違反他人意願的情況下作出,並且令人感到被騷擾。具體來說,行為人是故意接觸被害人,又或故意迫使被害人接觸行為人或第三人的身體,而被害人則是被迫忍受有關身體接觸。所以,如果屬於以下任一情況,則不會符合該要件:(一)有關接觸經被害人同意;(二)被害人雖然沒有同意,但亦沒有感到被騷擾;(三)行為人沒有「非禮」的意圖;(四)行為人因過失而出現接觸的行為,例如巴士突然煞車,站立的人防不及而導致身體碰撞。(三)有關接觸必須具有「性方面的性質」,即是為了滿足行為人的性慾,並在客觀上帶有性意味的身體接觸行為。對於具體個案,亦須考慮行為發生時的各種因素,包括接觸的方式、接觸的強烈程度、被接觸的身體部位、行為人的意圖、具體個案中被害人與行為人的關係,以及事發地點等。
性騷擾罪的刑罰
一般情況下,性騷擾罪最高處一年徒刑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不過,對於符合法定加重情節,例如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存有親屬關係;或被害人年滿十四歲但未滿十六歲等,有關刑罰將加重三分之一。此外,如果性騷擾的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則會適用對兒童的性侵犯罪的規定,處最高三年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性騷擾罪屬於準公罪(又稱半公罪),即是須要經被害人告訴才會進行有關刑事訴訟程序。簡單來說,只要被害人報案提出告訴便可啟動刑事追訴程序,無需聘請律師進行自訴。然而,如果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且基於其利益的特別理由,檢察院亦會開展相關刑事訴訟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0一七號法律及《刑法典》第一六四—A、一七一及一七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