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高空擲物傷及人命可能涉違法 民建聯倡修法建構未成年人正確觀念

 【特訊】日前,筷子基一大廈單位內有小童多次從高空投擲雞蛋及冰粒。民眾建澳聯盟婦幼事務委員會主任、大律師施麗君認為,相關行為對路人構成危險,應多方配合為未成年人構建正確觀念;並建議就未成年人相關法律作出檢討和修訂,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障。

 施麗君指出,未成年人對違法行為意識較低,需被灌輸和教導相關道理。尤其家長和照顧者,對未成年人作出的行為所表現之態度和反應,會成為他們的模仿或樣版。她表示,理解本澳雙職家庭較多,子女很多時候需要家傭或長輩幫忙照顧,有關教育理念未必與家長一致,甚至抱着溺愛或放任態度,因此,建議家長多與照顧者溝通,了解子女每日的學習和生活狀況,並應與子女進行如講故事式的生動交流,讓子女細說當天發生的事情,適時給予糾正指導及鼓勵,以免形成不良行為和思想,影響正常健康發展。並建議相關部門加強與社團合作,將普法融入親子活動當中,讓父母與子女雙向互動學習,提升家庭間的普法知識。

 另一方面,施麗君指出,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經窗戶或露台傾倒或拋擲物件或液體可被罰款六百澳門元。而對未成年人亦有按四個年齡層訂定不同處罰規定:未滿八歲的未成年人不被處罰;八歲至十一歲不被處罰,但視陪伴和管束者違法並須被處罰;十二歲至十五歲與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指父母)連帶承擔罰款;十六歲至十七歲則視符是否已解除親權(如是否已結婚)且有否收入來源,而判定其法定代理人是否須連帶承擔罰款。雖然劃分方式較為複雜,大部份民眾未必知悉,但她認為,只要從小教導未成年人明白如高空擲物等行為不僅欠缺公德,也可能因此造成嚴重後果,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識,便能建立知法守法的價值觀,而非僅僅基於畏怕被處罰或責罵而自我管制。

 施麗君補充,未成年人高空擲物可能基於一時貪玩,但若因此造成意外,甚至人命傷亡亦可能涉及違法。現時規範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的第六五/九九/M號法令,以及第二/二00七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已分別生效逾二十年和十年,建議因應社會變化,並為妥善履行《兒童權利公約》之國際義務,應對相關法律作出審視檢討和修訂,以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之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