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培訓及實習」法案獲一般性通過 投考人須具至少兩年在澳工作經驗

 【專訪】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第十三/二00一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法案建議投考人須具備至少兩年在澳工作經驗,同時新增專業面試,而沒有參與培訓課程及實習人士須實際從事相關職業增至十年。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時表示,隨著社會普遍對擔任司法官的要求不斷提升,法案主要有五方面的修改:第一、在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要件方面。具備法學士學位為投考司法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其中一項要件。法案建議明確規範有關法學士學位須為期至少四個學年,且課程須包括在澳門特區履行司法官職務所需的基礎科目。同時,亦建議投考人在取得法學士學位後,尚須具備至少兩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作經驗。

 第二、在優化錄取進入培訓課程及實習的甄選方式方面。法案建議增加不具淘汰性質的專業面試。

 第三、在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內容方面。法案建議課程階段的內容須包括法律理論與實踐培訓、專業資格的司法培訓及特別補充培訓。同時,法案建議為實習員增加一項服從義務,規定實習員應根據司法官職務的尊嚴作為其行為操守。如實習員明顯表現出無心向學或行為有悖於司法官職務的尊嚴,可被科處開除處分。

 第四、對於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的投考人,法案建議在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前,先以為期三年的定期委任方式任用。

 第五、對於沒有參與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人士,其中一項任用要件為實際從事須具備法學士學位的職業至少五年。法案建議改為十年。

 立法議員區錦新以及宋碧琪關注修法提高了司法官入門門檻,會否令聘請司法官更為困難,又期望政府加快司法官人員培訓等。張立群議員則認同法案立法取向,認為提升司法官質素較為重要。

 張永春回應時表示,新增投考人具兩年工作經驗是基於填補社會經歷缺失,由於司法官培訓兩年後已可在法庭判案,司法官如具備社會經歷將更利於判斷案件。至於司法官在確定委任前引入三年的定期委任,是為了讓法官委員會和檢察官委員會考察其是否適合擔任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