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詆毀他人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和誹謗。因此,雖說每個人都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把自己心裡所想的意思透過一定的形式(例如透過互聯網)表達,但是,批評他人時超越了應守的界線,亦可能會侵害他人名譽而須負上刑事責任。

 對於散播謠言的行為,《刑法典》規定,當有人以言論或圖像等方式把不實的事情散播,從而損害他人名譽又或者影響別人對其觀感,可構成「誹謗罪」,最高可判監禁六個月,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罰金金額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另一方面,對於用說話辱罵他人的行為,《刑法典》亦有規定「侮辱罪」,違反有關規定,最高可判監禁三個月,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假如以上行為是在互聯網作出,根據《刑法典》的「公開及詆毀罪」規定,任何人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例如互聯網),作出誹謗或侮辱行為,包括在社交網站上散播謠言詆毀他人,又或用粗言穢語辱罵他人,均可構成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兩年,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因此大家在網上留言時也應有所留意,尊重他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十條,《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

 (法務局供稿)